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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地理信息标准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

      虽然我国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,但与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比,与发达国家地理信息标准化水平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,主要表现为:一是标准化工作缺乏体系指导。长期以来,我国地理信息标准研制缺乏科学的体系指导,导致已有标准之间缺乏应有的一致性。由于缺乏相对成熟的地理信息标准体系作指导,标准间的关系不明确,影响了标准的立项、制修订以及执行。二是标准制修订仍然滞后。一方面,通用性、基础性标准空缺较大,无法满足对相关标准编制的指导作用;另一方面,由于前期准备不充分,导致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周期过长,使得指导、规范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专用标准滞后于应用与市场的需求。三是标准化管理与协调机制亟待完善。各部门在地理信息标准立项和研制中,缺乏统一指导和协调,存在重复交叉、关系失调、制定顺序不合理等问题;各行业为应对急需而立项编制的地理信息标准中,相当一部分过于零散或质量不高,难以协调,使用混乱,造成信息共享困难。
      尽管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还面对诸多问题,但相信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重视、领导和支持下,在热心从事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专家和学者的共同努力下,到“十一五”末,将实现在“国家地理信息标准化‘十一五’规划”中明确提出的地理信息标准化的工作目标:“地理信息标准总体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,即:国家标准的标龄达到5年以内;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达到60%以上,我国提出和承担国际地理信息标准项目实现零的突破。基本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理信息标准体系;制修订100项左右急需的基础性、通用性标准和专用标准,缓解地理信息生产、资源共享、国家安全与产业化发展等方面存在的标准缺失、不配套、实用性不高的矛盾;建立和完善地理信息标准管理与协调机制,完善标准形成机制,初步扭转我国地理信息标准制修订工作严重滞后的局面”。


发布日期:[2008年06月03日]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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